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5)規定,或經評估不適宜辦理民眾參與或教育推廣活動,請填寫「繳入基金專戶計畫書」,經審議機關初審後,提送審議會審議。公共藝術設置經費50萬元以下無須至審議會報告;逾50萬元興辦機關(構)需出席簡報說明。
§5特殊事由:
一、文化資產相關工程。
二、工程或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或具安全疑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者。
三、國防機敏相關工程。
四、其他經審議會同意情事。
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5)規定,或經評估不適宜辦理民眾參與或教育推廣活動,請填寫「繳入基金專戶計畫書」,經審議機關初審後,提送審議會審議。公共藝術設置經費50萬元以下無須至審議會報告;逾50萬元興辦機關(構)需出席簡報說明。
§5特殊事由:
一、文化資產相關工程。
二、工程或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或具安全疑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者。
三、國防機敏相關工程。
四、其他經審議會同意情事。
可依設置計畫流程辦理常設型作品設置,或研擬「基本資料表」提送審議,通過後辦理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等計畫。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 30),興辦機關(構)辦理經費逾新臺幣200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確認有必要者,可請專案管理廠商協助,委託工程專管單位亦同。
專案管理廠商只能協助處理行政庶務,如會議紀錄、撰擬設置計畫、完成報告書等。計畫中民眾參與活動(說明會、工作坊、開幕式等)之執行、執行小組委員及藝術家遴選、審議會簡報等,皆須由興辦機關(構)主責辦理。
可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的「公共藝術探索」或歷年公共藝術年鑑,依經費規模、藝術形式、徵選方式等,搜尋符合機關(構)想像或期待的案例,可作為邀請執行小組委員的參考。因部分委員尚有較多的未結案件,請評估委員是否有餘裕可協助。
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捐贈之公有建築物、臨時性建築物、BOT、OT、ROT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須辦理公共藝術;不包含搶險、搶修等具緊急、臨時性質之公共工程。
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工程造價指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費、品管費、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地安全衛⽣費、材料檢驗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等。多案工程可以合併計算辦理公共藝術計畫。
編列工程經費時,即應依直接工程成本的百分之一,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如未編列,後續仍應依法編列經費辦理公共藝術計畫。
一、為了保障藝術家之發表權利,《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特別規定,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於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應列入財產管理,5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1/3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不在此限。惟此規定並非指公共藝術作品設置5年後即應予以移(拆)除,且不論作品年份,第31條亦規定凡是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皆應擬訂移置或折除計畫,提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審議會具有最後移(拆)除之決定權。
二、公共藝術審議機關應於每5年至10年,對轄內所完成之公共藝術設置案重新評估,並視其對整個都市環境與文化資產之意義,決定該公共藝術是否需移置、拆除或保存在原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於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背景及移置或拆除緣由。
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
三、作品現況及管理維護紀錄。
四、原創作者同意書或執行、徵選小組成員專業意見。
五、移置或拆除規劃內容及後續處理規劃、
六、其他相關資料。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背景及移置或拆除緣由。
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
三、作品現況及管理維護紀錄。
四、原創作者同意書或執行、徵選小組成員專業意見。
五、移置或拆除規劃內容及後續處理規劃、
六、其他相關資料。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規定,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於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
一、公共藝術是藝術家為基地量身打造、獨一無二之創作,作品遇不可抗力需拆除或移置時,需經藝術家同意以表示尊重,避免後續糾紛。
二、公共藝術的完成,除了藝術家的創作之外,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的專業意見同樣不可或缺,故作品需拆除或移置時,同樣也需經委員專業意見。
三、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取得藝術家同意,及及原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的專業意見,需於「移置拆除計畫書」中載明。請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區「移置拆除計畫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