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捐贈之公有建築物、臨時性建築物、BOT、OT、ROT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須辦理公共藝術;不包含搶險、搶修等具緊急、臨時性質之公共工程。
前置作業
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工程造價指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費、品管費、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地安全衛⽣費、材料檢驗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等。多案工程可以合併計算辦理公共藝術計畫。
編列工程經費時,即應依直接工程成本的百分之一,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如未編列,後續仍應依法編列經費辦理公共藝術計畫。
辦理過程
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5)規定,或經評估不適宜辦理民眾參與或教育推廣活動,請填寫「繳入基金專戶計畫書」,經審議機關初審後,提送審議會審議。公共藝術設置經費50萬元以下無須至審議會報告;逾50萬元興辦機關(構)需出席簡報說明。
§5特殊事由:
一、文化資產相關工程。
二、工程或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或具安全疑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者。
三、國防機敏相關工程。
四、其他經審議會同意情事。
可依設置計畫流程辦理常設型作品設置,或研擬「基本資料表」提送審議,通過後辦理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等計畫。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 30),興辦機關(構)辦理經費逾新臺幣200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確認有必要者,可請專案管理廠商協助,委託工程專管單位亦同。
專案管理廠商只能協助處理行政庶務,如會議紀錄、撰擬設置計畫、完成報告書等。計畫中民眾參與活動(說明會、工作坊、開幕式等)之執行、執行小組委員及藝術家遴選、審議會簡報等,皆須由興辦機關(構)主責辦理。
可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的「公共藝術探索」或歷年公共藝術年鑑,依經費規模、藝術形式、徵選方式等,搜尋符合機關(構)想像或期待的案例,可作為邀請執行小組委員的參考。因部分委員尚有較多的未結案件,請評估委員是否有餘裕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