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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
1.團體或法人: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但不含學校、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體或公營事業附屬團隊。
2. 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二)補助條件:
1. 辦理地點:限於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2. 補助類型:
(1)計畫型公共藝術:著重策展及民眾參與,辦理公共藝術相關節慶或教育推廣活動。
(2)教育推廣活動:辦理公共藝術工作坊、導覽、體驗活動等教育推廣活動。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及計畫書7份,併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逕寄本局視覺藝術科,信封請註明「公共藝術補助申請案」。

三、收件時間:111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本補助要點及申請書表見附檔,或至本局網站-視覺藝術-公共藝術下載(https://publicart.taichung.gov.tw/)
最後異動時間:2024-04-17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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