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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一、辦理目的: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鼓勵藝文工作者及法人、團體於疫情期間以多元形式持續辦理計畫型公共藝術及教育推廣活動,辦理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第二次申請作業。

二、補助對象:
(一)團體或法人: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但不含學校、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體或公營事業附屬團隊。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三、補助條件:
(一)辦理地點:以臺中市之空間環境與公共藝術為主題,以數位串流、虛擬體驗等多元方式辦理。
(二)補助類型:
1、計畫型公共藝術:因應疫情以線上或多元形式辦理,鼓勵透過數位串流、網路社群等互動之新型態方式呈現,著重策展及民眾參與。
2、教育推廣活動:以線上或多元形式辦理公共藝術工作坊、導覽等,以新型態方式辦理教育推廣活動。
四、經費用途:經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補助經費,其用途以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110年6月15日至7月16日止,受理110年8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所辦理之活動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收件以電子郵件及紙本收件申請擇一辦理,電子郵件申請截止日以郵件寄達時間為憑,紙本收件申請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二)電子郵件申請:申請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以電子檔形式逕寄文化局收件Email:publicart.tc@gmail.com,郵件標題為「申請公共藝術補助案」。電子郵件申請補助應附之文件如下:
1、申請書表一式2份(ODF檔1份,PDF檔1份),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2、申請者為個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掃描檔;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證書掃描檔。
3、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掃描檔。
4、補助申請同意書掃描檔。
5、其他文件:本次申請補助相關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三)紙本申請:申請者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文化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8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公共藝術補助案」,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補助應附之文件如下:
1、申請書表一式7份,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2、申請者為個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3、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補助申請同意書一份。
5、其他文件:本次申請補助相關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六、每一申請案件每一年度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申請人為個人,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得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申請人為個人者,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且不得超過計畫經費預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申請人為具公益性質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者,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不得超過計畫經費預算總額百分之五十。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申請者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文件正本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個月者,最遲仍須於111年1月5日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一)領據。
(二)經費收支分攤表。
(三)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四)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五)廠商(團體、個人)匯款同意書。
(六)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一份。

八、其餘補助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4-04-17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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