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友善列印
  • 社群分享

最新消息

【轉知】有關本局函詢文化部公共藝術執行小組委員間是否應避免互為親屬關係一案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公共藝術執行小組委員間,是否應避免互為親屬關係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3年9月2日中市文視字第1130018584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復依本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審議會委員、執行小組委員及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相互間並不得有交互評選或利益交換情事。
三、查本部公告於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之「執行小組委員聘(派)兼同意書」,其中倫理規範事項第四點略以,執行小組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機關,或敘明具體原因及事實後辭職。
四、綜上,有關興辦機關(構)遴選執行小組委員時,實務上建議參採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應避免執行小組委員間互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且相互間不得有利益交換等情事。
最後異動時間:2024-10-11 11:27:0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