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共藝術起源於民國81年頒布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及民國87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法規並於民國110年、111及113年修訂,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透過法令的規範,使藝術創作及民眾參與活動融入各式公共空間,如學校、政府機關等,臺中市因此孕育而生的公共藝術作品迄今已有五百餘件。
為推廣公共藝術,特設置公共藝術專屬網站,除彙整公共藝術相關法令,提供相關書表文件之下載,更提供作品線上瀏覽與查詢的功能,讓更多民眾可以瞭解公共藝術產生的過程,並欣賞臺中市豐富多元的公共藝術創作。